2024年6月,毕业于湖北某高校的大学生小辉注册成立黄石某电子商行,在某知名网购平台开设“××尚店”销售不锈钢水槽。开业仅三个月,其网店商品链接中“单樱花水槽”的标题便引发侵权纠纷。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公证取证后,于2025年1月向大冶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3万元。
“樱花”品牌1978年成立于中国台湾,1994年进入大陆市场,成立了樱花卫厨。其主要经营热水器、燃气灶、吸油烟机及其他厨卫电器、整体厨房等产品。进入大陆之后,樱花卫厨使用“樱花”作为其产品商标和品牌进行宣传、销售,并取得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社会认知度。2007 年至今,樱花卫厨先后将南通樱花、苏州樱花、中山樱花、武汉樱花、广州樱花告上法庭。
经审理查明,小辉在商品标题中使用“樱花”字样,该文字与樱花卫厨持有的“樱花”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取证实物中的水槽、包装、说明书中均不包含原告主张权利商标)。
法院提取的网店后台数据显示,除原告取证购买的一单真实交易外,其余13笔订单成交金额均不足0.1元,且集中产生于2024年9月17日至18日,买家评论内容高度雷同,存在明显刷单痕迹。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不锈钢水槽与樱花卫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同类商品,标题中使用“樱花”字样易使消费者误认商品来源,构成商标侵权;刷单行为虽不豁免赔偿责任,但刷单金额微小,对原告商品市场份额、商品信誉影响较小。结合侵权情节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小辉赔偿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3000元。
大学生作为我国年轻且具备较高知识水平的群体,有着较为丰富的知识储备和创造力,是我国创业主要人群。但在创业时,不论是在校学生,还是已投身经营管理的创业者,都应当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保护思维。一方面要注意保护个人的科技成果,另一方面也要合法使用他人的知识成果,避免产生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