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药业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判决结果:被告公司恶意注册并使用与原告公司驰名商标“长秀霖”高度近似的“长舒霖”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基于被告侵权规模大、主观恶意明显,且侵权获利远超法定赔偿上限,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最终判赔6000万元,创下江苏省药品商标侵权案件最高赔偿纪录。
甲药业成立于1998年,在生物合成人胰岛素及其类似物的开发、研制和生产方面处于国内外领先地位。2022年,甲公司研制出首个国产第三代胰岛素——“长秀霖”胰岛素注射液,打破了跨国企业对中国第三代胰岛素市场的垄断。2003年,甲药业申请注册“长秀霖”商标,2006年2月获批。此后多年,“长秀霖”胰岛素注射液是中国市场上唯一的国产甘精胰岛素注射液,销售区域覆盖几乎所有省份,是第三代胰岛素市场份额前五品牌中唯一的国产品牌。
乙药业作为甲药业的前股东,主要生产第二代胰岛素产品。自甲药业2005年开始使用并注册“长秀霖”等系列商标后,乙药业随即在相关类别注册“长舒霖”等近似商标。2020年2月,乙药业将“长舒霖”商标使用在甘精胰岛素注射液产品上,包装装潢也与甲药业近似,并向全国销售。2021年年底,甲药业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9000万元。
中院审理认为,经甲药业长期宣传和使用,“长秀霖”胰岛素注射液的商标、包装、装潢和商品名称已具有很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合产品市场份额、销售收入、纳税等多方面事实,足以认定在乙药业申请“长舒霖”商标之前,“长秀霖”商标已为中国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属于驰名商标。
本案中经比对显示,“长舒霖”与“长秀霖”仅一字之差,商品包装主视觉要素均为蓝色色块,整体高度近似。乙药业作为同业竞争者和前股东,明知“长秀霖”知名度仍注册近似商标,主观恶意明显。
药品不是普通商品,关乎患者的生命健康,尤其是胰岛素这一类高危且极易混淆的药品,更应严格把握相关品牌的商业标识,防止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
最终,法院认定,乙药业作为胰岛素产品的同行业经营者,明知胰岛素属于a级高危药品以及胰岛素用药错误的后果,也知晓“长秀霖”胰岛素的知名度,却未履行合理避让义务,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作出前述判决。